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赞同 2002年1月1日实施) 为遵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拟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方案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矩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较高容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较低去掉功率。 1.2 适用方案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处理,以及新建立饮食业单位的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维护设备竣工检验及其运营时期的油烟排放处理;排放油烟的食物加工单位和非运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实施。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变本钱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选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情况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情况。本标准规矩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情况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进程中蒸腾的油脂、**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品,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人民共和国城市方案法》对于城市的定义一样,即:国家按行政建制建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一切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备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掉功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被去掉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 式中:P--油烟去掉功率,%; f前--处理设备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备前的排风量,m3/h; f后--处理设备后的油烟浓度,mg/m:; Q后--处理设备后的排风量,m3/h。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备较低去掉功率限值按规区别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方案按基准灶头数区别,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方案区别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方案区别 ─────────────────────────────────── 方案 小型 中型 大型 ─────────────────────────────────── 基准灶头数 ≥ 1,<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平方米) ≥1.1,< 3.3 ≥3.3,<6.6 ≥6.6 ───────────────────────────────────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较高容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较低去掉功率,按表2的规矩实施。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较高容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较低去掉功率 ─────────────────────────────────── 方案 小型 中型 大型 ─────────────────────────────────── 较高容许排放浓度(mg/m3) 2.0 2.0 2.0 净化设备较低去掉功率(%) 60 75 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