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附和 2002年1月1日施行) 为遵照《*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拟定《饮食业油烟排放规范》。本规范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计划 1.1 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则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较高容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较低去掉功率。 1.2 适用计划 1.2.1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规范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处理,以及新树立饮食业单位的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备竣工查验及其运营期间的油烟排放处理;排放油烟的食物加工单位和非运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规范施行。 1.2.3 本规范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证规范 下列规范所包括的条文,经过在本规范中引证而构变本钱规范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规范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规范 3 界说 本规范选用下列界说 3.1 规范状况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况。本规范规则的浓度规范值均为规范状况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进程中蒸腾的油脂、**质及其加热分化或裂解商品,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人民共和国城市计划法》对于城市的界说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树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全部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安排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备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掉功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被去掉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 式中:P--油烟去掉功率,%; f前--处理设备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备前的排风量,m3/h; f后--处理设备后的油烟浓度,mg/m:; Q后--处理设备后的排风量,m3/h。 4 规范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备较低去掉功率限值按规差异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计划按基准灶头数差异,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计划差异参数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