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规矩 5.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有必要设备油烟净化设备,并确保操作时期按恳求工作。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支。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起码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方位等具体规矩由省级环境维护部分拟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无缺,阻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发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方针实施。 6 监测 6.1 采样方位 采样方位应**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改动部位。采样方位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 6.2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方米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逾越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矩进行。 6.3 采样时间和频次 实施本标准规矩的排放限值方针系统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工作时期,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6.4 采样工况 样品搜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工作(炒菜、食物加工或其它发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 分析效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效果之间,其间任何一个数据与较大值对比,若该数据小于较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起码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从头采样。 6.6 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c基=c测×Q测/nq基 式中: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3/h;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 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7 标准实施 7.1 设备并正常工作符合4.2恳求的油烟净化设备视同合格。县级以上环保部分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监测。 7.2 新老污染源实施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赞同建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合格的应期限合格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赞同建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一同”恳求实施本标准。 7.3 油烟净化设备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查合格才干设备运用。 7.4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担任监督实施。 附录A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搜集头内。将搜集了油烟的搜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试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A.2 试剂 A.2.1 四氯化碳:在2600cm-1~3300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逾越0.03(4cm比色皿),通常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恳求。 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参与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摄氏度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摄氏度,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设备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摄氏度,回流2h,即得标准油。 A.3 仪器和设备 A.3.1 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3400cm-1至2400cm- 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合作4cm带盖石英比色皿。 A.3.2 超声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ml、25ml。 A.3.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 A.3.5 比色管:25ml。 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 A.3.7 烟尘检验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方针恳求参照GB/T 16157-1996。 A.4 采样和样品保存 A.4.1 采样: 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均见标准正文中。 A.4.1.1 采样进程 参照GB/T 16157-1996的烟尘等速采样进程进行。 (1)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2)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湿润干湿球,测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 (3)判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4)装采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需留神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 (5)将采样管放人烟道内,关闭采样孔。 (6)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7)记载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 (8)油烟采样器搜集油烟。 A.4.2 样品保存:搜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在24小时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保存7天。 A.5 试验条件 A.5.1 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 A.5.2 采样前后均确保没有其它带油污的物品污染滤筒。 A.6 样品测定进程 (1)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氟化碳溶剂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 (2)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min; (3)把清洗液转移到25ml比确保中; (4)再在清洗杯中参与6ml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min; (5)把清洗液一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6)再用少量四氯化碳清洗滤简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同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参与四氯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7)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1h以上,调理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系数; (8)标准系列配制: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1g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一74摄氏度)后的分析纯CCL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用上述CCL4稀释至刻度,得标准基地液B。移取必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浓度方案0-60mg/L)。 (9)样品测定:用恰当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5min,将清洗液倒人25ml比色管中,再用恰当的CCL4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同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